5月19日讯: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340号),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6月份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统一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一)已于2016年4月份完成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釆集工作的单位,于5月20日前,在人事管理系统的养老保险数据釆集模块中打印本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后退休)参保登记信息表》,加盖本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编制部门、所属组织或人事部门公章后,报送至单位所属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移交市地税部门。(二)未完成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釆集工作的单位,请务必在5月底前完成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并在6月15日前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报送。(三)市地税部门依据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在6月底前,统一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四)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在7月初认真核对本单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与帐目信息准确与否,如有不符,应先向各主管地税部门核对准确后再办理缴费。二、已办理参保登记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工作(一)自2016年6月1日起,属于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已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512干部、建国前老工人,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特区津贴、生活性补贴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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