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制定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开展参保单位人员业务培训、信息系统调试应用等工作已逐一展开。
这意味着,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记者了解到,本次改革参保范围为,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鲁发〔2011〕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此外,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改革后将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东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规定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合理衔接、平衡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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