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30年、至23/30周岁
交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在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罕见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罕见病,保险公司在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罕见病额外保险金。
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一)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阳光保险于2005年7月成立,始终坚守主业,以实业心态做金融,扎扎实实地积累企业的发展能力,实实在在地履行社会责任。
正是如此,公司成立5年便跻身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100强企业,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新锐力量。集团目前拥有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医疗健康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自成立以来,解决就业28万人,为4.32亿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累计承担社会风险2780万亿元,支付各类赔款2260亿元,上缴税收580亿元,在各项公益慈善事业中累计投入超5.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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