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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生育保险动态调整机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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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明确将在全省实施生育动态调整机制,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

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明确将在全省实施生育动态调整机制,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据了解,以前我省的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去年10月我省实施《江苏省职工》后,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意见》要求,当设区的市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当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向省人力资源和厅、财政厅报告,启动费率调整程序。拟上调费率时,其测算的基金当期结余率(全市当期结余/全市当期收入)原则上不高于3%。
《意见》还规定,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完善,规范待遇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待遇,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
要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要依规定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据介绍,与基金实行以收定支不同的是,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各地可以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这一规定改变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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