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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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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 (四)跨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关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及程序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三)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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