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缴纳的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的基数。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城市案例】根据省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据此,现就2014年度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449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省农垦企业、省监狱戒毒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可按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三、各地参保职工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统一确定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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