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猝死,并以未告知保险人病史为由拒绝理赔。这案咋判?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黎安(化名)是安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员工。2021年1月5日,该公司为包括黎安在内的8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2021年5月5日,黎安因突发身体不适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黎安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索赔,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理由是黎安是既往病史导致猝死,愿意退还保险金。黎安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0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
经审查,保险公司与黎安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含猝死),保险金额为30万元;这里的猝死是指非意外、突然的急性症状,直接,因此症状在突然发作后48小时内死亡。
汉滨法院关庙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包括猝死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金30万元。本合同未将被保险人因既往病死亡列为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证明他在投保时询问黎安是否患有心脏病。因此,黎安没有义务告知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向黎安家属支付保险金。
调解结果
保险公司不再坚持原有的抗辩意见,主动要求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也做出了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等5人29.5万元。几天后,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采用询问告知模式,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因此,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当证明其已投保人询问。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