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数小时后受伤。公司以不是员工为由拒绝赔偿。10月27日,从温州平阳县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彭与塑料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最终赔偿彭17.8万元。
去年10月1日,彭去塑料公司面试造粒和送丝,公司让他第二天上班。第二天,彭某让亲戚代班一天,第三天去公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料,彭某工作几个小时后受伤,公司管理人员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疗费4.3万元。双方对赔偿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彭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彭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公司拒绝接受,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称彭的亲戚是招聘员工,彭只是帮亲戚找工作,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塑料造粒工作要求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和风险。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时要谨慎。它主张彭没有为他工作,但不知道他认可的员工(即彭的亲戚)的具体信息,也不知道彭于2020年10月3日开始造粒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彭接受公司管理,造粒工作产生的劳动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也证实了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彭与塑料公司有劳动关系。判决后,法官引导双方调解,最终公司同意赔偿彭17.8万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