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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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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襄人社监行罚〔2021〕16号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517145223法定代表人:罗志辉住所: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人社监行罚〔2021〕16号

杭州培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517145223

法定代表人:罗志辉

住所:杭州西湖区天目山路8-313号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招用劳动者王书菊在襄阳万达广场孩子王店从事促销导购工作,后于2021年4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书菊2021年2月至4月的工资共计10374.69元。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1.投诉登记表;2.劳动合同;3.工资流水;4.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襄人社监处告〔2021〕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请你单位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行:襄阳市农商银行自贸区支行,账号:8201000000072219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襄城区檀溪路160号

邮编:441000电话:0710--3512110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5日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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