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文件明确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我市医疗保障部门将于10月底参照上述口径及时启用和执行相应的缴费基数。 ★ 杭州市基本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 在前期完成业务经办系统新基数的参数配置后,于今日正式启用。 ★ 今日17点后,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外的各项经办业务,网上服务系统也将临时关闭业务申报功能。 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医保缴费比例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 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9.9%(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确定;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 (二)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申报缴费基数,按照现有的社平工资缴费基数于下一年度自动调整。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