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一旦自燃,应在第一时间联系消防、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并学会在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
网友咨询:
一天下午,李先生把车停在购物广场一楼的停车场。大约10分钟后,一股烧焦的味道从停车场飘了出来。在停车场门口买东西的李先生回头一看,他的车着火了。他赶紧和朋友一起灭火,让周围的市民帮忙拨打119报警。五分钟后,在伙伴们的帮助下,火被扑灭了。经检查,修理厂认为火灾可能是由于车左喇叭排线短路造成的。火势扑灭了,但车的左半边却被烧毁了。李先生找到停车场负责人,要求他们赔偿损失。但停车场回答说,这与我们无关。李先生认为,如果他的车停在停车场,车的安全应该由停车场负责。我在这里停车付了费。他们怎么能说与他们无关?而且当时停车场的温度那么高,这也是车辆着火的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应该索赔吗?
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谢佳骏律师解答:
李先生把车停在停车场,交了停车费,说明停车场和李先生是提供停车位的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合理的安全义务。
这一合理限度是指随时关注车辆状况。比如车辆被砸,停车场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如果车辆着火,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着火后,车主李先生及时发现并扑灭了火。因此,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汽车着火是由喇叭排线短路引起的,这可能是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停车场不需要对李先生的损失负责。李先生的车还在保修期,可以申请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李先生可以向制造商或销售商索赔。
自燃车辆确定为全损的,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的80%赔偿;自燃车辆确定为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按车辆维修费用的80%赔偿。
谢佳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检查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建议,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为了维护保险标的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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