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分享了一个案例,为什么一定要做好健康通知。
是不是所有未如实通知都会被拒绝赔偿?
不是。
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介绍
今天我们要介绍的案例很有意思,由四个案例组成。
李于2019年5月8日在天安人寿,5月9日在阳光人寿,5月11日在泰康人寿,5月15日在新华人寿等4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保险,保额分别为80万、30万、35万、40万,共计185万,年保费接近4万。其中,天安、阳光、泰康的重疾都是代理人李某东购买的。新华人寿从另一个代理人那里购买。
2020年1月2日,李被诊断为甲状腺癌(左叶),住院5天。出院后,向上述四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四家保险公司做出了一致的决定——拒绝赔偿。原因是没有如实告知,因为在健康告知中,有一条你是否已经或正在申请除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李某统统写的是否。但是实际上明眼人都知道,因为四家公司的总保额达到了185万,他们认为李某恶意骗保。
李分别起诉了四家保险公司(分四个案件)。
天安、阳光、泰康一审法院认为,李的保单是同一代理人李某某购买的,是对多项保险的认可,因此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
新华一审法院认为,该保单为电子保险,所有保险行为均在IPAD上完成,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询问通知。因此,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四家保险公司拒绝善罢干休,分别上诉。
天安、阳光、泰康二审均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是:同样的。
而且新华人寿二审,纠正了一审判决,理由是:李某违反如实告知,新华人寿拒赔合理。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情简述
因为今天的案例比较复杂,我们再简单的捋一下:
李某向天安、阳光、泰康、新华四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四大疾病,其中前三家是同一代理人李某某,新华人寿是另一代理人;
七个多月后,李确诊甲状腺癌;
四家保险公司同时拒绝赔偿;
李某起诉四家保险公司,一审胜诉;
四家保险公司拒绝接受上诉。二审中,前三家保险公司败诉,理由是代理人都是李某某,代表三家公司认可了很多保险事实;新华人寿胜诉,理由是李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解读
本案中,李于2019年5月投保,2020年1月确诊重疾,且易治疗,疗程短,影响小的甲状腺癌(三五万即可治愈,休息两三个月即可返岗)。短短7个月短短7个月内,多次投保,保额高达185万,保费也达到4万,远超常理。保险公司会高度怀疑短期保险、高保额、高保费的案件。保险公司会互相沟通是否存在。一旦发现很多保险,往往会抱团取暖。不但会联合调查,还会抱团拒赔。
就是这样。
但最终,他们在法庭上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李违反了你是否已经或正在申请除本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这样一条通知,说明他们联合调查后,没有发现带病投保的情况。
而且最审结果是三家赔偿,一家拒绝赔偿。三家赔偿的总额也达到了150万。
最后,今天的案例证明了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上代表保险公司,无论他是否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即使保险公司知道代理人知道的事情;即使保险公司承诺代理人承诺的事情(当然承诺这种事情,证据也很难收集)。因此,前三家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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