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有几百亩梅园,为了打理梅园和防梅子被盗,请梁某照顾梅园。为了避免雇佣梁某的就业风险,罗某在网上为梁某投保了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到2020年7月,梁某在罗某梅园住宅二楼不慎摔倒,撞头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罗某向110报案并报告120,公安和法医到达现场,认为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意外,可以排除他杀人,因为梁某亲属拒绝尸检,法医没有出具尸检报告。
随后,梁某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保险公司以死者未行尸检,无法确定死者梁某是意外死亡,拒绝保险赔偿。
梁的亲属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
1.根据保险合同,申请死亡保险金的,应当提交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证明,否则,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和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1的保险责任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是直接的、单独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负责意外险赔偿。根据本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意外死亡,否则,答辩人不应当赔偿。
二、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4.1.1的约定,赔偿权利人应向答辩人提交以下材料:1.保险金支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尸检报告。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保险申请人应当提供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证明;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或资料。
原告未提供上述材料,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死者梁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间,梁因意外从二楼摔下,当场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足以认定梁的死因是高坠伤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属于意外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梁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因原告未提供梁的尸检报告而拒绝理赔。此外,死者梁某在投保时,其投保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因此,本案四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2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意外伤害保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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