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民事判决。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辽宁分公司在被保险人诊断为恶性肿瘤后,因拒绝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起诉法院。最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中意人寿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支付原告保险费、医疗费用等21.24万元。
10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3民初4665号),并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辽宁一名女子因恶性肿瘤被拒绝,中意人寿被判赔21万元。
根据判决,2019年6月28日,原告通过被告中意人寿辽宁分公司购买组合健康保险产品,被保险人为原告本人。2020年8月26日,原告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和淋巴结继发性恶性肿瘤,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告申请支付保险金,并报告保险事故。但被告中意人寿首先于2020年9月29日向原告提出增加除甲状腺恶性肿瘤、甲状腺疾病及并发症外的责任免除事项,未经原告同意,然后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本次理赔不予支付的《理赔决定书》,解除编号为2218162保险合同,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违法行使解除权,拒绝赔偿损害原告合法保险利益。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中意人寿辽宁分公司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意人寿签订的2218162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在不改变保险计划的情况下继续有效;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中意享受安康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中意附加爱加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10万元,中意附加乐安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中意享受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8139.20元,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4242.13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8日,原告王与被告中意人寿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王。2020年9月18日,原告被医院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性恶性肿瘤,并于2020年9月27日住院。原告向被告中意人寿辽宁分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核,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异常,但未如实告知...公司决定终止2218162保险合同,保费不予退还,理赔不予支付。被告拒绝赔偿,起诉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隐瞒了慢性宫颈炎、宫颈囊肿、窦性心律、双侧乳腺小叶增生、盆腔积液的事实,但原告因甲状腺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性恶性肿瘤向被告索赔保险金,原告未如实告知上述疾病与原告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保险合同价格平衡原则未受损,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无效,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告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第二条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意人寿辽宁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王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无效;被告中意人寿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编号为22188162);二、被告中意人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10万元;三、被告中意人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10万元;四、被告中意人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8139.20元住院费;五、被告中意人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门诊支付4242.13元;六、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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