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购买重疾保险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索赔大部分医疗费用,但索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据悉,徐女士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购买PICC人寿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遇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
保险公司因未如实说明病情而拒绝赔偿。
2019年1月7日,徐女士在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投保PICC人寿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并缴纳当年保费。根据保险条款第2.4项保险责任协议: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按本合同支付的保险费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019年8月14日至8月29日,徐女士因卵巢癌Ⅱb期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手术。一场大病让许女士家花了不少钱。
想起自己在PICC寿险青岛分公司投保,治疗后拿着保单去PICC寿险青岛分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绝了。
了解到,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之所以做出拒绝赔偿的决定,是因为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19年1月6日,也就是徐女士在公司投保的前一天,去了烟台玉皇顶医院。根据徐女士当天的超声诊断报告,是宫颈多发性囊肿。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认为,徐女士在投保当天因病投保,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她决定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拒绝了理赔申请。
法院: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
买了一份永远无法理赔的保险,这是徐女士无法接受的。为了获得理赔,她向法院起诉了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但经过两次庭审,她败诉了。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徐女士向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投保了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果徐女士在保险期间患有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范围,公司有义务支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作为被保险人,徐女士也有义务如实告知公司。
在法庭上,法院审理此案的重点是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是否应该向徐女士支付保险费。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发现许女士于2019年1月6日在烟台玉皇顶医院被诊断为宫颈多发囊肿。法院认为,这一诊断足以影响PICC人寿青岛分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第二天徐女士在签署《人身保险电子投保单》时,投保单告知事项中的病史告知特别是是是否患有肿瘤(包括恶性肿瘤、原位癌、类癌、肉瘤,尚未确认为良性或恶性肿瘤、息肉、囊肿、结节、赘生物、包块、肿块等),均选择否,而该保险的销售人员徐某二审出庭作证,称其在投保时对徐女士说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许女士在投保时明显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女士败诉的原因,还源于一份投保人声明。根据徐女士签署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声明》,销售人员已详细说明了我拟投保产品的保险合同内容,并向我提供了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我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上述保险提示,徐女士在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处签字。据此,法院认为,涉案保险销售人员徐也对保险条款向徐女士履行了明确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许女士的索赔。
业内人士提醒:如实告知自己情况,避免拒绝赔偿。
从事保险业的李先生说,事实上,在《保险法》中,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往往有一个误区,担心如果如实告知病史,会直接被拒绝赔偿,所以有些疾病会含糊其辞。但事实上,是否拒绝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衡量的。有些疾病不影响保险,或者保险公司会用单独的条款列出一些疾病。
李先生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前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判断是否可以投保,以避免理赔中的纠纷,维护自身利益,在风险来临时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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