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电动车上路时,如遇意外,保险公司会不会承担责任?最近,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是一位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69岁的唐某推着人力三轮车到街上买东西。14岁的小陆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时不慎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轮车,导致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决定,小陆负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唐某受伤,属十级伤残。唐某一纸诉状,将小陆和他的监护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部损失赔偿共计9万多元。
被告人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岁,保险条款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意外发生时,小陆才14岁,因使用电动车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保险公司因驾驶员未满16岁而拒绝理赔,保险单中未注明,现无理由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的标准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0元,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小陆承担。
经审理,开化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小陆才14岁,他驾驶电动车上高速公路的确违反了法律法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小陆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小陆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万元。
裁判说:电动车方便快捷,是不少人出行的首选。但是电动车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开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电动车必须年满16岁。
不满16岁的电动车将会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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