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身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全省还将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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