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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四部门联合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全面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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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下发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坚决惩治欺诈、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下发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坚决惩治欺诈、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杜绝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公告指出,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其亲属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原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直接向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组织应在30日内向乡镇(街道)社保办或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及死亡者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因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多领、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公告强调,参保人员不得在任何情形下,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重复领取待遇。如已发生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退回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失业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失业保险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公告指出,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社会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应当由待遇领取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公告强调,不积极配合退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来源:兰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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