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相信买保险能到期返还保费?别闹了,都是引诱你的无良话术
康博士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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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买保险最怕的是什么,其实不是怕出险了保险不赔,而是怕在投保前相关销售人员对我们进行了欺骗。保险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即便保险下有保证金管理办法,上有银保监会的监管,因保险合同内容复杂,条款众多,缴费期又很长,保费又不便宜,谁能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的东西感到安心。
所以这其中我们对销售人员的信任关系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大家普遍买保险都尽量选择熟人的原因,心理觉得熟人不会坑自己,即便有问题也能找到人负责。然而知人知面不知心,越是自己觉得信任的人越容易“坑”我们,并不说熟人是故意或者怎么样,就算没有恶意因他自己的“学艺不精”同样也会损害我们的利益,让我们防不胜防。
01案例回顾
据长春广播电视台,城市速递栏目于2020年12月1日报道,长春的陈女士在2018年8月份购买了四份保险,自己的父亲是这家保险公司的大客户,平时与一位蔡姓保险业务员比较熟悉,而这四份保险正是那名业务员向她推荐的。
当时业务员说这些保险都是经过陈女士的父亲同意后,让陈女士自行购买的。最开始这名业务员跟陈女士说,投入的保费到期之后,可以带着本金和分红都可以取出来。
然后陈女士加上这位业务员本身是她爸的业务员,又骗她说他联系了陈女士的父亲,然后经过父亲同意,陈女士才买的。
于是陈女士在2018年8月向光头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54000的保费并签订了保险合同。
后来,陈女士无意间和父亲聊起自己买保险的事,父亲表示业务员并没有事先联系过他,他也并未同意女儿购买保险。
此时陈女士才觉得不太对,立即联系了业务员,他说除了其中叫做E生保的这个保险是交一年管一年,就像咱们交车险一样,它是不给返还的,剩下的都可以返还。
听到业务员的解释后,陈女士也没有多想,又续保了2019年的保费。直到前不久,陈女士通过上网查询资料后发现自己所投保的险种并不像之前业务员所说,保险到期后连本带利返还。
这时陈女士意识到自己可能听信了业务员的一面之词,在详细查看自己保单后又发现这名保险业务员还编造了一些与自己实际不符的虚假信息,比如说关于陈女士的年收入,在没有问询陈女士的情况下,直接给陈女士填写年收入为30万。
那么事情是否如陈女士所说呢,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和陈女士来到了光头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但并未见到那名姓蔡的业务员,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向陈女士销售保险的那名业务员,在填写陈女士个人资料时,确实存在个别信息与事实不符之处。
目前,公司已对该业务员做出相应处罚,但业务员是否存在虚假销售等行为,还需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经过商议,公司决定可以为陈女士退还百分之六十的保费。
理由是这个合同当初签订的时候是由陈女士本人签字,在公司后期进行的电话回访中,陈女士也没有表示对自己购买的保险有任何异议,那么可以说明陈女士当时是认可这些保险的,也就是说,责任不全在保险公司,陈女士自己也要承担一些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陈女士并不接受,陈女士要求全额退保,工作人员表示这难以实现,建议陈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关于这起纠纷,记者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
律师表示,陈女士如果认为销售人员跟她做了虚假陈述,导致错误理解了合同内容,那这样的情况通过起诉的话,需要陈女士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最好还是先跟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在通过法律诉讼。
那这样的情况最后到底怎么样,我根据多年经验帮大家重新梳理一下
02案例分析
一、这四份保险是否可以做到满期返还?
从视频陈女士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陈女士之所以购买这四份保险有2个原因:
第一,是销售人员承诺所购买的险种除了一个E生保以外都可以满期返还。我们很多人买保险最看重的就是保费是否返还的问题,甚至可以直接决定我们是否购买保险的决策。所以一些销售人员不惜以夸大、欺瞒甚至欺骗打消我们这样的顾虑已达到签单的目的。
第二,销售人员与父亲相识多年,并一直为父亲提供保险后期的服务,竟然敢谎称联系过陈女士父亲,并得到父亲的同意,让陈女士错误地认为父亲一定是事先了解过这名业务员推荐的险种,既然父亲觉得没有问题,陈女士也就不会过多在意险种的细节,就稀里糊涂的进行了投保。
从陈女士发现父亲并没有了解也没有同意后,陈女士也质疑过销售人员,但销售人员依然承诺其他三款保险满期都可以返还本金和利息;陈女士又进行了第二年的续保,这说明陈女士购买保险的决策最主要的还是看中保费返还并不是看中保险的实际保障责任。
从陈女士叙述购买的险种名称上看分别为:
1、平安福
2、玺越人生
3、百万任我行
4、E生保
下面我就来分别说说这四款保险是否可以返还保费
一、平安福
这款险种很多人都熟悉,是光头强家历年主推的重疾险产品,这款保险是带有寿险责任保障至终身的险种,根本就没有返还本金和利息一说,只不过因为有终身寿险的责任,最后会有一个寿险保额赔付的兜底承诺。
什么意思,就是大病在前按照重疾约定保额赔付合同终止;如果健康生活到最后人不在了,按照寿险责任赔付寿险保额给受益人的意思。
二、玺越人生
这款险种是一款理财类的年金险,这类年金险都是中长期投资,前期利益基本都可以忽略不计,如果缴费期是15年,那么一般情况也要在20年左右账户价值可以追平投入的本金,20年缴费期,差不多要在27年左右回本,而只有本金全部返还之后才是真正受益获利的开始。
有人会觉得那样这样我存银行多好,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保险每年都有固定返还和分红,在账户价值达到总本金投入的金额以后,你的本金池每年都是有额外增加的,加上利率的加持是一定会比存银行的利益高,只不过前期需要等比较长的时间而已。
三、百万任我行
这款是一个长期返还型意外险,交10年,保30年,30年后满期不出险返还所交保费乘以一个增值系数,可能是所交保费的120%,140%,160%这样的。
四、E生保
这款就是一款百万医疗险,消费型交一年管一年,保费随着年龄增长会有一定的涨幅。
从这四个险种来看,只有意外险合同中有明确的返还承诺,也不是说缴费了10年返还保费,而是要等到保障期结束,也就是30年后;重疾险和医疗险明确没有;年金险需要一定的时间滋养,就跟养孩子一样,没养到成年,你想让孩子回报你点啥是不现实的。
从正常保险类型的配置上看,这个计划本身做得并没有什么问题,应有的保障类型都配置的很齐全,也没有保障责任的缺失,加上陈女士感觉经济能力较好,但因为没有从保险的保障责任出发,加上销售人员“另辟蹊径”的忽悠做法,最终陈女士利益受损不说,销售元自己也损失了怎么优质的客户,实在是搬石头在了自己的脚,这就是损人不利己的表现。
二、另外从报道中展示的险种计划我还看到一个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陈女士的意外险身故受益人是法定,之前我在为很多朋友做保单体检的时候都发现了这个问题,这里一起讲一下存在的风险。
这条可以说明一个什么问题,那就是这位销售人员在投保的时候一定没有明确了解陈女士的基本资料,也一定没有全面的介绍各类险种的保障利益。
为什么这么说,作为多年的保险从业人员一定知道身故受益人法定对客户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也不符合一般正规的投保流程;如果陈女士确实了解了各类险种的保障利益和责任,是不可能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的。
身故保险金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有什么不同?
指定受益人的意思就是被保险人要安排自己不在的情况下,这份保险的赔偿金归属给谁。比如一家三口,丈夫是被保险人,妻子是指定受益人,那么如果丈夫不在,妻子一人享有这份保险的赔偿金,丈夫的父母和孩子都没有权利拿到这笔钱。
如果是法定的情况,人不在需要进行司法公正,被保险人所有顺位的继承人可以等额均分保险赔偿金。比如一家三口,丈夫是被保险人不在了,那么丈夫的父母、妻子、孩子等额均分这笔赔偿金;如果丈夫生前有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知晓有这份保险,那么债权人优先享有丈夫的赔偿金,如果有剩余在均分给其他受益人。
所以重疾险、年金险和长期意外险都要安排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这是保险赋予被保险人的权利;而医疗险因为没有身故责任,所以默认就是被保险人,不涉及身故受益人,要注意一般的短期意外险只能法定不能指定受益人。
可以看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还是有很多说法,如果陈女士买保险确实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一定不会让受益人为法定。
那就说明陈女士买保险并没有看中实际的保险保障利益,相关业务员也一定没有详细说明个险种的保障责任,这个投保流程一定是有瑕疵的。
那么陈女士因销售人员的恶意欺骗加上自己本身没有明确了解购买的险种提供什么样的保障责任,自然会要求全额退保。
三、那么保险公司的态度说明什么
我们一般消费者有些人也认同保险,但确实不认同销售人员,所以会建议保险公司加强投保流程的监管,比如进行所谓的“双录”,来确保我们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在我们不明确保险保障利益的前提下,这其实都是在给我们消费者自己挖“坑”。
银保监会的投保流程要求设计出发点是好的,比如必须本人签字、电话回访,甚至现在实行的双录制度,但在实际当中,这其实都是在撇清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的责任而已。
我们看到陈女士到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保险公司以陈女士是本人签字,也进行了电话回访为由,只能退还保费的60%,不同意就建议陈女士进行起诉,你说所谓的本人签字和电话回访实际是在保护谁的利益?双录也是一样的情况。
这就说明完全依靠监管要求和制度,并不能实际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甚至起到的是反向作用,所以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要回归到最麻烦的方式,就是我们自己要学习一些保险的相关知识,不要求全部弄懂起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自己了解清楚购买保险的保障责任,知道管什么,不管什么才是硬道理,寄托别人都是不靠谱的。
四、相关律师的建议是否可行
在视频最后记者也找了相关的律师给与一些建议,听完她说的话我就很疑惑,在这里也想提醒大家,隔行如隔山的道理。
其中这位律师说了这样一句话,如果陈女士认为是销售人员对她进行了欺骗,导致错误理解了合同当中的内容,需要陈女士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证明。
这就是一般法律上要求的“谁质疑,谁举证”的逻辑。按照这位律师的说法,要是陈女士起诉了保险公司,但因为这位业务员不配合,他不承认有欺瞒,拿不到质疑的关键证据,那么官司就打不赢了?
扯淡!很多人都误认为跟保险公司打官司,10场9输,保险公司那么有钱,养个专业法务团队来专门处理拒赔或者纠纷的诉讼那还不是轻而易举,这就是超过我们认知对不了解的领域产生的一种误解。
就比如陈女士这样的情况,起诉保险公司举证的责任并不在陈女士,而是保险公司。根据的是《保险法》以及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是有义务向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说明,并且如果条款产生争议,司法解释要向着消费者有利的方面做出解释。
很容易理解,格式条款我们消费者没有参与订制也没有选择的权利,你大公司写什么是什么,我们只能被迫接受,这显然有点“欺负人”,所以制定了这样的法律保护我们的权益。
带入案例中就是保险公司要先证明自己确实在投保流程中向陈女士进行了合同充分的告知和提醒义务。那立场就调过来了,保险公司说你本人签字和接受了电话回访,说明陈女士是认可了投保流程;但陈女士可以说,业务员并没有给我讲合同内容就直接要求我签字,电话回访也是业务员嘱咐我这么说的,并不是我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那保险公司这个要怎么证明?肯定证明不了,那过错方就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要承担陈女士全额退保的诉求。
别的行业我不敢说,对于保险行业的民事诉讼并没有大家想的那么难,在中国法院判决文书网上,大家可以自己搜索很多关于保险纠纷的审判案例,自己统计一下,到底跟保险公司是10场9输,还是10场9赢。
03总结
但就算起诉赢面大,我们一般人也不想费时费力去干这事,所以对于保险还是要在投保前尽量了解清楚合同内容,看清健康告知,明确保障利益,在了解对我们有利的部分,也一定要了解对我们不利的部分,静下心来,让销售人员按照合同条款一条条的给我们进行讲解,发现问题及时质疑获得满意的答案,可千万别全靠别人一张嘴在那胡说八道,让我们的保障利益受到损害,越是熟悉的人越要了解清楚他实际的专业水平,别把保护自己风险的唯一工具搞的没有用处,到时候就晚了。
保险对我们任何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保障类保险是我们普通人应对风险的唯一金融工具,不想大病或者意外风险导致家里经济受苦一定要力所能及配置一些商业保险,不要因为一些错误的理解或者一些保险理赔纠纷报道就否定保险的本质作用。人生苦短,为了家庭能更好的生活,提前规划应对风险,做一些未雨绸缪的准备还是有好处的。
写在最后
1、如果你看完上面的文章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疑惑,我会及时回复你。
2、想要给家庭或者自己配置保险,可以私信我,我会根据自己多年经验,帮你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建议。
3、如果想要诊断自己的保单或者还有核保、理赔等疑难问题,也可以私信我,我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4、以上都不需要你有任何的投入,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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