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生为自己买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幸确诊为肺癌。居住南京玄武区的苗女士(化姓)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后,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权。三月十五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就“等待期”条款做出明确提示,并扩大了“候诊”的解释范围,被法院判决全额支付该案件的赔偿金额。现在,这个案件正在上诉阶段。
出生于1983年的苗女士,在2019年,她36岁生日前,从一家保险公司买了2份重疾险,每一期的保费加起来是7500多元,保险金额是60万元。2020年7月,苗女士因不舒服到南京鼓楼医院检查,确诊为“两肺多发磨玻璃结节;二肺下叶二叶实性小结节”。一年后,苗女士到南京市胸科医院做了一次检查,发现病情发展,之后在该院诊断为肺癌(右上肺微浸润腺癌)。幼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苗女士“等候期内发病”为由,仅返还1.5万多元的两期保费后,断然拒绝理赔。
两个买了苗女士的保险合同,都有被称为“等待期”的约定:合同生效后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身故、身患重疾等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然而,合同文本只对诸如“疾病身故”、“本合同首次约定的重大疾病”等拒赔的具体情况进行加黑加点提示,对等待期限“180天”及“免除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等文本均未进行重点说明。
经玄武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规定属免责条款。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充分的提示义务,应当以投保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做出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在书面或口头上清楚地说明免责条款;如无提示或明确说明,则该条款无效。在本案中,诸如合同文本“180天”等关键语句没有以加黑加点的形式来阅读,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该条款已作了明示。
此外,针对“等待期发病”的说法,法院认为,苗女士在180天的“等候期”中,只有“肺磨玻璃结节”被诊断为“肺磨玻璃结节”,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肺癌症状,也不能认定为“肺癌发病”。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保险合同双方应按照一般理解,或者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法院认为,苗女士确定肺癌日期为等待期,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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