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购买交强险的电动车遇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怎么赔?近日,江西省于都法院审结一起因电动车相撞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285.05元。
2020年3月,被告卓某某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后载人)碰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何某某,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成讼。
于都法院审理认为,超标电动车速度较快,重量较重及安全隐患大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为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交强险种提供了渠道。被告卓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在事发后的第二个月已上当地蓝牌且投保了交强险,足以说明该车可按机动车进行管理且符合投保交强险的客观条件。事故发生时被告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分别承担。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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