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以下统称“部分延缴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1/2。
三、补贴期限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
四、申报享受补贴的手续部分延缴人员凭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填写《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1、《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延期缴纳联系单》;
2、注明“延期缴费”的《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缴(变更/中止)委托书》;
3、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计算机系统中查询,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上注明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业务专用章。
补贴的申请程序:部分延缴人员在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2、《部分延缴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3、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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