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我们要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而去,千万不要逞能,也要注意安全,以免发生一些不如意的事。事发辽宁省鞍山市,女子李某参加旅行社去旅游,在旅游期间发生溺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21万余元。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旅行社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李某向某某旅行社营业部,缴纳1000元旅游费,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冰峪沟、李官和丹东的三日游旅行团。该旅行团由某某旅行社,某某营业部负责人王某带团,案发当日是行程第一天,旅游团早晨从鞍山出发到达李官龙王庙,李某在下午行至浅水处时溺水,在当日下午3点死亡。
另查,王某没取得导游资格证,李某溺水后,由其他游客发现后,在场的王某和其他自称是大夫的外地游客,对李某进行了救助。某某旅行社某某营业部,作为投保人为李某在内的48人,在太某洋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某某旅行社在某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处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李某家人上告到法院,要求某某旅行社和旅行社营业部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1万余元。要求太某洋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某某旅行社某某营业部,是某某旅行社的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某某旅行社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李某家人的损失,应由某某旅行社承担80%的责任,因某某旅行社在某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所以某某旅行社应承担的该部分赔偿责任,应先由某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在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再由某某旅行社承担,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21万余元,太某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10万元,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5万余元,驳回李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某某旅行社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某某旅行社身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指派两名无导游资质的人员,带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老年游客出行旅游,且在李某溺水时,并没在第一时间发现溺水事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某某旅行社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并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由于某某旅行社在某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所以某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
法院终审判决,太某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10万元,某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李某家人经济损失27万余元,驳回李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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