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南充人罗某死于车祸,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16万元的保险费。这是他之前投保多年的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还没有到期。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对方表示,原因是罗出事时无证驾驶摩托车,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一审败诉后,罗的妻子和儿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免责条款,这部分免责条款没有生效。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16万元。
事件
男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因无证驾驶拒绝赔偿。
2018年8月15日下午5时25分左右,罗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南充市嘉陵区远程大道向燕京大道行驶。在路口行驶时,罗某与一辆卡车相撞,事故导致罗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发生时,罗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车牌,驾照被吊销。
罗某之前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一份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还没有到期。因此,罗的家人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对方表示,由于罗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罗的妻子和儿女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起诉涉案保险公司。
一审
法院: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
死者在网上投保时应接受免责条款。
罗某家属表示,罗某于2018年9月6日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网上自助保险缴纳保费200元,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6万元。
根据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罗某是该公司的老客户,从2008年3月11日到事故发生时,罗某每年都在该公司购买此类意外短期保险,保险采用的保险方式为自助保险。保险公司表示,客户在投保时可以清楚地看到保险费、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等。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通过网上自助购买保险,自愿缴纳保费,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其家属提交的电子保险单重要提示栏已载明保险权益等相关规定。此外,自助保险网页上有简介,其中第七项责任免除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罗某在网上投保时,应阅读上述简介,因此应认定罗某自愿接受上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交警部门认定罗某在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卡车相撞后死亡。因此,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
家属:死者是50岁的失地农民。
保险由销售人员购买和投保。
一审败诉后,罗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死者家属认为,罗购买的保险不是他自己的网上自助保险,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姚购买,然后将保单交给被保险人。在法庭上,家属还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包括委托代理人对姚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与保险公司客服的录音,证明涉及保单的业务员是姚。
家属认为,保险虽然可以网上投保,但不一定要自己操作。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投保更为常见,尤其是在农村和乡镇,大多数人根本不会在网上购买保险,而是通过业务员购买。并且在投保时,罗某已经50岁了,是个失地农民,不会自己操作手机网购保险。投保后同一天打印彩色保单不符合常识,保单上也明确规定了销售人员的号码。
在家人眼里,一审法院并没有查出案件涉及的保险是否是死者自己在网上自己购买的。主观推断死者罗在网上投保时应阅读上述介绍,其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家属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罗某无效。
二审
没有证据表明保险条款已经提交给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6万元。
在法庭上,涉案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组网上保险流程截图,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
但罗某家属认为,该保险流程规定了2020年的条款,而死者罗某是在2018年购买的保险,因此不具有相关性,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规定为罗某,也不能证明罗某本人在投保时亲自操作。而且保险流程最后一页所载内容并没有强制被保险人阅读和观看免责条款的程序,被保险人必须主动点击查看免责条款。即使当时是这个过程,也不能说明保险公司主动告知被保险人免责条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条款就没有效力。因此,保险人对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案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中免除约定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减轻和免除保险责任的格式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明确说明上述条款。本案中,罗某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网上投保的案件涉及保险,销售人员操作后将保单提交给罗某的妻子。
根据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流程保险卡激活过程中网页内容的记录,被保险人确认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是通过在保险卡激活过程中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来确认的。但是,该选项中涉及的保险条款内容并不显示在网页上,而是需要被保险人单独点击链接才能阅读。也不是保险卡激活过程中必须阅读或点击链接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内容。因此,即使被保险人点击上述内容,也不能表明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相关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表示,其销售人员告知被保险人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向被保险人提交保险条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上述免责条款,这部分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上诉人要求支付保险费16万元,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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