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到中年的人得了甲状腺癌,已经够不幸的了。更为不幸的是,尽管给自己投保了保险,可身体真的出了问题,保险公司竟百般推诿,不肯赔偿。近日,天宁法院就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8万元。
今年三十几岁的王女士,去年一月就为自己投保了“无忧型重疾”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补偿附加医疗保险”。而无忧无虑保险的保额为10万元,交费期限为20年,每年缴纳保险费3840元。王女士于去年1月22日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以上保险合同生效。在2014年8月,发现颈部肿块后,王女士入院,诊断为右侧甲状腺癌,手术治疗花费近1万元。今年11月14日,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理由是:他们找到王女士投保前的医疗记录,显示她在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很明显,王女士是故意隐瞒病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自然就不会赔偿。
经过多次无果的协商,王女士于五月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
当庭,保险公司出示了王女士的多份医疗记录,最早的一份是2012年9月13日做的彩超显示“左侧叶甲状腺腺瘤有可能,右侧叶甲状腺结节,建议做进一步检查。”据保险公司称:王女士患上这种疾病的第一次发病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前2年,而投保90天后第一次出现保险合同规定的疾病,公司才负保险责任,因此,钱不会被赔。
她说,2012年,在超声检查中发现颈部有肿块后,她去了另一家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医生认为她并没有生病,所以没有再进一步检查及看诊,因此也不能隐瞒病情。
审判时,天宁法院法官认为,结合王女士确无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记录,其陈述真实可信,符合生活常理,予以采纳。所以,法院认定王女士在投保时不知道自己是否患了投保单健康信息中记录的疾病。此外,关于是否患有以下疾病的条款只是一项列举式的一般条款,而承保单中没有与询问保险单的内容相对应的内容逐条询问。而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内容时,可自行勾选“否”选项,并自行勾选。鉴于此,王女士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裁决如下:保险公司向王女士赔付1万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