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4日,吴某驾驶一辆小汽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驾驶汽车的被保险人是某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免赔险,保险期为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由于对理赔金额有异议,某公司向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
庭审期间,某公司申请鉴定吴某驾驶汽车的损失,鉴定结论为12888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损失鉴定意见支付保险费。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车部分维修项目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不确定,因此提出因果关系和必要损失的鉴定申请,但某公司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相关因果关系鉴定机构根据车辆损失鉴定中的图片和某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和调查时的照片进行鉴定,结论是涉案车辆因事故造成的因果关系合理损失维修金额为53390元。
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故车辆是某公司购买的二手车,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坏是否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异议是合理的。在因果关系鉴定过程中,事故车辆一直由某公司控制,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未能直接为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应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可作为本案事实鉴定的依据。最终确定车辆损失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应当按照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确定的金额,即53390元进行理赔。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旨在填补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当合理主张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当二手车和使用寿命较长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会出现零件本身磨损或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根据常识,如果一家公司在本案中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应向各方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并明确各方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