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大江晚报」
本报讯 雇主为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主协助雇员从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赔偿款,而雇员却认为,除了意外伤害险的赔偿款,雇主还应该承担雇主责任。雇员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8月26日,记者从三山经开区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杨某受雇于三山某环境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20年2月,案外第三人崔某驾驶无牌号四轮电动车撞上正在道路上从事清洁工作的杨某。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崔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环境公司自事故发生后即2020年2月起每月发放杨某生活费1400元至2021年3月,并垫付医药费5000元,崔某垫付医疗费7.4万元。公司为杨某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3月,环卫公司协助杨某从保险公司获赔医疗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伤残补助共计35.29万余元。
杨某认为,其作为环境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有权要求环境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公司购买的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雇主责任险,虽然得到了保险理赔款,但不足以减轻或者免除环境公司作为雇主的雇主责任,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环境公司则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雇主对雇佣人员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失,承担的是法定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本案中,环境公司作为法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已为杨某购买了相应保险,并积极履行了保险的理赔义务,事后也基于人道主义补偿支付了杨某生活费14个月。法律上的补偿义务已履行到位,现再诉请要求承担高额赔偿,不利于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经过审理,三山经开区法院判决,杨某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款,应予以抵扣环境公司的雇主责任赔偿款,经核算杨某获得的保险赔偿款35.29万元已超过其实际应获得的赔偿款19.42万元,不存在差额损失,故环境公司无需再另行支付赔偿款,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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