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杭州萧山一网友发帖,称自己给妈妈买了一份意外险,上个月她出了意外交通事故,断了6根肋骨。
没想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直接拒赔了,理由是年收入未达到10万(出险后查看保单才看到下面的小字)。
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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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下方的特别约定第4条注明:被保险人投保时年固定收入未达到10万的,保险金申请人将不能获得赔偿。
理赔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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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年固定收入达到10万元的证明。
事情一出,网友争论不断。保险公司为何会设定这样的理赔要求呢?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合理呢?
保险公司之所要求客户年收入,主要是因为意外险保费低、保额高,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如近年层出不穷的杀妻骗保新闻。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通常会对客户提出一些施加限制,如年龄、职业、收入等。
保险公司要预防道德风险发生,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判断投保人的投保动机,而确认投保动机的最低依据就是投保人的年收入。保险公司没法来一个客户就去查他的经济纠纷、负债情况,但让客户自己做到如实告知经济状况(年收入),如不如实告知就拒赔,还是相对合理的。
回到本案,保险公司正是出于这一理由设定该特别约定。
但是这条约定是否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效力呢?
特别约定载明:投保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00万方案时,被保险人年固定收入须达到10万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投保时年固定收入未达到10万的,保险金申请人将不能获得赔偿。
我们暂且不知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在何处约定并提示投保人,但就此处特别约定,我们很难一眼定位到该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存疑(无黑体加粗、无下划线特别标明,很难认定为已尽该义务);但此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没有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是否可以援引该法条,认为该条款对投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不构成合同内容呢?弈赔认为,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概率是极大的。
至于其间细节、投被保险人应该如何协谈来争取获赔,有需求的,可以联系弈赔进行一对一咨询辅导。有弈赔,保险更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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