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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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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待遇领取到龄条件(由各劳动保障所进行公示,每月1-10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

一、 待遇领取到龄条件(由各劳动保障所进行公示,每月1-10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申报的条件为:
1、2012年7月1日之前已满60周岁参保人员: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
2、2012年7月1日之后(含7月1日)已满60周岁参保人员: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户籍,截止到到龄日期的养老保险费用已实缴,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
二、 人员领取待遇申请(到各劳动保障所提交申报材料,每月1-10日)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待遇申请手续,应携带的材料有: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二张、银行开户底单(建行河西支行,地址:海拉尔区俄罗斯商城北门,跑狼商场对面)。
2.由乡镇劳动保障所协办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详情请参见本文第一部分)。各劳动保障所协办员应协助待遇申请人填写海拉尔区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为参保登记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为基本情况信息表),同时在系统中进行人员领取待遇申请的提交(如申请人因缴费未到账无法提交申请的,请提示申请人到社保局财务办公室(社保局三楼)到账后再次申请)。
3.乡镇劳动保障所协办员将待遇申请所需其他手续一并装档于当月15日前(过期将无法受理)报送海拉尔区社保局进行审核。报送时提供纸质待遇申请人员明细(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及电子明细各一份(乡镇劳动保障所必须自行留存电子档案)。
三、 人员领取待遇核定(到社保局三楼第一个办公室办理,每月10-15日)海拉尔区社保局对于申请人档案的具体审核要求包括:
1、到龄人员申请档案的核查:对待遇申请人的档案进行拆档核查,查看申报手续是否齐全,档案中应包括参保登记表、基本情况信息表、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并标记有“与原件相符”的待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并标记有“与原件相符”的待遇申请人户口复印件、待遇申请人银行开户单据(开户单据中有效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银行业务公章)等
2、参保登记表及基本情况信息表的核查: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及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参保人照片是否粘贴,公章(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公共业务中心)、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
3、身份证号码核查:对档案内参保登记表上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档案内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查看是否一致且到龄。
4、户口核查:核查档案内的户口复印件户籍信息是否符合待遇申请条件。
5、银行账户单核对:对档案内的银行开户单据进行核查,查看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银行公章是否齐全。
四、 待遇支付(每月15-30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到龄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 分管领导审批和发放(每月末25-30日)分管领导对新增及减少人员信息进行复审,并对发放人员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保证基金安全。
六、 待遇管理(到社保局三楼第一个办公室办理,每月1-10日)
(一)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海拉尔区社保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要调整的进行待遇重算。待遇领取人员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到海拉尔区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的主要内容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及金融机构代发账号等。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待遇领取人员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到海拉尔区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领取待遇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转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包括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申请,乡镇劳动保障所协办员应协助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由本人(或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相关证明及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每天下午4点前到海拉尔区社保局办理终止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 转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包括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待遇人员,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参保地参保证明或领取待遇证明。
(四)个人账户返还及超期领取待遇追回待遇退回办理人员于每月1日至10日每天下午4点前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海拉尔区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由海拉尔区社保局出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款通知单,待遇退回办理人员应核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发通知单上的退回金额,如没有异议在退发通知单上签字并正确勾选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业务经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办理人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发通知单(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单)到财务办理相关退款手续。如有个人账户,海拉尔区社保局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退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更多资讯尽在在线商城,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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