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是无照驾驶、驾照类别与所驾车辆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保险都是免责不赔的。但是,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索赔案,肇事者无照驾驶导致严重车祸,造成人员伤亡,但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8万元的保险赔偿。这其中有怎样的缘由,让法院如此判决?下面保险查查APP也对该事件进行梳理分析:
戴某今年29岁,曾经持有C1驾照,驾照有效限期到2018年5月14日。而在驾照还在有效期时,戴某因为屡次违反交规、超分,驾照被扣留并停止使用。也就是,现在的戴某等于没有驾照。
尽管如此,戴某还是心存侥幸,经常违法驾驶车辆,而且驾驶的还是需要A2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据调查,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是从江西省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租来的,并且已经驾驶了很多年,每年支付租金与管理费用。该重型牵引车已经上了交强险与100万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2020年12月11日晚上7点多,戴某驾驶江西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株洲市渌口区省道S207线由北往南行驶。在行驶至南洲镇霞石村右转弯下坡路段时,因为雨天没有降低车速,加上路滑操作不当等原因,戴某把车子开到了对向车道上,并与迎面驶来的肖某云驾驶的厢式货车碰撞,造成严重事故,导致肖某云身受重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另外厢式货车速驾驶座位的陈某也受伤不轻。
2021年1月18日,株洲市交警对此次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死去的肖某云与受伤的陈某无责。
在赔偿问题上,戴某仅向陈某与肖某云家属赔偿了10万元,其他相关赔偿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陈某将戴某、牵引车所属运输公司,以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上诉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恤金、车辆损失等各类费用,总共158.62余万元。
在法庭上,戴某与车辆所属运输公司都辩称既然买了交强险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提出了4条免责的理由:
1、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照驾驶;
2、即便戴某2018年之前的C1驾照还有效,也与驾驶的重型牵引车不符;
3、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戴某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内容;
4、戴某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但事故时未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以上4条,无论从相关法律,还是保险合同条款看,都妥妥地应该免责,保险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却十分出乎意料,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赔偿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8.2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虽然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戴某的行为的确符合免责条款。但法院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醒的义务。
在本案中,车险保单上有一栏名为“重要提示”的内容,里面载明了相关的免责条款,但是这一栏中没有被保险人的盖章或者签名,保险公司也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当时已经向被保人充分介绍了这些条款,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法官赖国清解释说:“尽管本案中各方对戴某准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是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违反该规定并不直接产生免除保险责任的效果,需要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仍属于约定免责范畴。”
不管是否认同该法官的说法,但从实际达到的效果看,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戴某与重型牵引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或是没有那么多钱,或是有钱也不愿意拿出来,肖某云的家属与陈某都不大可能真正拿到应有的赔偿金额。而保险公司虽然有些冤,明明自己占理,但还是因为一些细节导致赔偿赔付了不小的数额。保险公司应该反思并规范保险销售流程,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更多新鲜保险案例、一键查询车险保单,欢迎访问保险查查APP。
最后,虽然保险公司赔偿了这笔钱,但不意味着屡次违规驾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戴某可以不付出任何代价。据了解,2021年5月24日,株洲市渌口区法院一审认定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目前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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