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遭遇极端特大暴雨,打工人下班路上出现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不算!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年3月1日张某某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张某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
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我县普降暴雨,局部大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张某某死亡。法院查明:“ 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张某某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张某某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某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石家庄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某某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
河北高院认为张某某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行为,该事实在原审中仅有公司单方说明,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中均未提起此事。
在本案再审期间,张某某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某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因此,张某某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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