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全媒体记者 高万军 太原报道 8月18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试行)》正式发布,通知表明将在全市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列为市政府民生实事之一。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规定:
(一)参保对象:在太原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持证状态的残疾人。
(二)保费标准:50元/人/年。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对保险范围和保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三)保险范围及赔付标准:
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金额 50000元。
2.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 50000元(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
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保险金额5000元。
4.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50元/人/天,期限30天。
5.保险范围及赔付标准等在保险协议中具体约定,今后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及商业保险发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四)投保方式:由各县(市、区)残联作为投保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五)保险期限:投保人按1份/人/年为被保险人投保。以保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次年同日前1日为1个保险期限。
(六)保险人数:以保险协议签订日为节点,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当年保险期限内新增办证残疾人纳入次年参保范围。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负担,残疾人以记名的形式进行投保,各县(市、区)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保险即时生效。发生理赔,以投保时的残疾人名册为准,由各县(市、区)残联审核确认残疾人身份,进入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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