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体残疾的,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二、医疗保障(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对突发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2周止。(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补充保障(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附的《赔偿处理标准》,在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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