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团队处理一起涉电动四轮车和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案件,出于办案需要针对电动四轮车或者三轮车在事故中被鉴定为机动车,涉及赔偿问题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进行了法律检索和研究。
根据查询到的判决结果,法院裁判意见分为两种: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方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承担。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事故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
要求侵权人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原因在于电动四轮车经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辆,公安机关就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仅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所作出的认定。由于案涉的电动车没有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现实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其不予注册登记,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故案涉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并非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主观意愿导致,判令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当。
我们团队经过讨论认为,第二种裁判观点根据合理性。
理由如下:
现阶段,由于电动车市场管理不规范,甚至监管缺失,导致生产的电动四轮车不符合国家规范,车主购买的电动四轮车既不能上牌也不能缴纳交强险,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并非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主观意愿导致,而是制度、政府监管等各种因素导致的,如果将过错归责于车主,是不公平的。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治理电动车市场乱象,规避法律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规范生产企业,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允许生产不合规的电动车,就不会出现这类的问题和矛盾。
私以为,电动四轮车的存在就是个定时炸弹,购买时说是电动车,上牌时不能上,保险不能买,鉴定属于机动车,出了事故不能理赔自己按照责任全部承担,于人于己,风险极大。
事故无大小,处理起来无比繁琐,如果事故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对于事故各方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时需要谨慎,没有购买的尽量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车,已经购买的驾驶时一定要万分谨慎。
关注我们,带你多学法律,少吃亏。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