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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1180在微信购买百万医疗险患癌后遭拒赔 只赔了赠险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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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让人们了解保险购买保险多了一个选择,尤其是支付宝和微信相继开卖保险后,让更多的开始了解保险。然而,虽然不少网销保险性价比较高,但却也存在不少理赔风险,最典型的就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让人们了解保险购买保险多了一个选择,尤其是支付宝和微信相继开卖保险后,让更多的开始了解保险。然而,虽然不少网销保险性价比较高,但却也存在不少理赔风险,最典型的就是告知问题,重庆的黄先生就因为20年高血压病史未告知,自己花1180元钱在微信购买的百万医疗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却赔付了其领取的赠险103元。

1180元微信购买百万医疗险 患肺癌后泰康在线拒赔

2020年8月4日,成都的黄先生通过微信投保微医保百万医疗险(升级版),保险费1180元,首月应交保费3元,续期每月应交保费107元,交费期数为11期。保险金额:一般医疗保险金300万元,重大疾病、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等保险金600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100元每日。

2021年1月10日黄先生入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1年1月15日,入院记录载明:主诉检查发现肺部结节6+月;现病史,患者于6+月前因胸闷、胸痛,就诊于当地医院,经检查发现右下肺有占位,后未行进一步诊治;既往史,高血压20+年,最高血压180/120mmHg,平素规律服用尼群地平降血压。出院诊断载明:右肺下叶侵润性腺癌T1BNOMOLA2期,高血压,左肾囊肿。

2021年1月27日黄先生向泰康在线提出理赔申请被拒。

保险公司:1年内住过院 20多年高血压病史未告知

2021年2月23日,泰康在线向黄先生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因黄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其投保前有高血压3级,严重影响被告的承保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保险合同,并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与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对重大疾病保险(赠险)保险合同同意承担保险责任,正常给付保险金103元,该保险合同终止。

法院判决:主观上存在故意未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知,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投保人对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列出的询问事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均应根据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投保人黄某患高血压已20+年,且在投保前一年内因胸闷、胸痛,就诊于当地医院,经检查发现右下肺有占位以及肺部感染、高血压3级的情况,是保险人正确认定承保风险,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确定承保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投保人是否对有关情况作如实说明,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测评和评估承保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在微信投保流程中被告对健康告知进行明示,并加粗表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示的义务。投保人黄某2020年7月15日到郫都区医院住院治疗时,就已清楚其自身具有肺部感染,高血压3级的疾病,但在2020年8月4日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上述事项,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之规定,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行使解除权的不能超过三十日。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显示,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提出索赔申请,其相隔时间不足一月,故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未超过法定期间。

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为什么103元赠险能赔?

虽然判例中并未说明赠险名称,但从微保中查询可知应为“微医保重疾险(福利版)”,其保额可以每天免费领取,从相关页面以及保单中均未看到有健康告知选项,也就是没有询问事项,那么即便本判例中的先生有高血压病史等,但保险公司并未询问,投保人就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保险金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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