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保优赔
保优赔 保优赔理赔 明化保险 深圳明化 全国理赔热线
保优赔保险理赔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案例分享|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不减轻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loadingloading
[提要]本人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现大量用工主体基于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过重而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这些单位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就可能因赔偿金额巨大导致企业濒临倒闭。为此,

本人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现大量用工主体基于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过重而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这些单位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就可能因赔偿金额巨大导致企业濒临倒闭。为此,有部分企业通过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来作为替代工伤保险,但这种做法是否能够真的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因出现工伤事故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呢?下面我们通过《人民司法·案例》中的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解惑。

案情

原告:范仲兴、俞兰萍、高娟。

被告:祥龙公司、黄正兵。

2018年2月至10月,范洪昌受雇于黄正兵,工资为180元/天。2018年10月3日下午,范洪昌在工程施工作业时被坠落的方料砸到头部。2018年10月6日,范洪昌骑电瓶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8年10月9日,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处中队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范洪昌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范洪昌的死因是重型颅脑外伤及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胸部外伤为死亡发生的次要原因;关于致伤方式及两次外伤在范洪昌死亡发生中的作用,摔跌作用不能引起头颅崩裂、轻度变形,摔跌作用不足以解释全部的胸部外伤,即头颅损伤和右胸背部损伤考虑系第一次外伤砸击所致,但在头颅和胸部已有外伤的基础上,身体摔跌致使面部、胸部受力完全能够加剧前述头颅和胸部已有的外伤,这可能正是范洪昌单车事故发生后深昏迷、自主呼吸弱等病理学基础。

另查明,祥龙公司为范洪昌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范仲兴、俞兰萍、高娟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祥龙公司承建江苏某公司的办公楼、车间工程,并提供案涉工程用的脚手架、方料等材料。黄正兵自祥龙公司处承接木工劳务,黄正兵并无相应施工资质。

争议焦点

本案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为:案涉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是否应当在祥龙公司、黄正兵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

祥龙公司、黄正兵无权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而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倡导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鼓励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如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获赔的保险金抵销其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则相当于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显然与该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其次,从意外伤害险的属性分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

本案中,祥龙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某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范某,范某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祥龙公司为范某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祥龙公司或黄正兵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其三,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范某在为黄正兵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其继承人有权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有权请求范某的雇主黄正兵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雇主黄正兵的追偿权。换言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和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均归属于范某的继承人所有,投保人祥龙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雇主黄正兵更无权主张从赔偿款中扣除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律师建议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其他保险形式予以替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或变相规避该强制性规定。

二、用人单位因其自身原因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减轻用工风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而非员工,员工不能要求保险人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与投保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的性质不同。

三、对于只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出现工伤事故并充分赔偿员工或其近亲属后,积极与员工或其近亲属协商,争取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这种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用人单位切勿与员工事前约定,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以保险赔偿金抵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原因在于该事前弃权行为涉及人身利益,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形同虚设。

四、对于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投诉处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力支付工伤赔偿费用的,劳动者可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先行支付申请。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还有其他保险和理赔问题?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loading
  • 看不懂保险条款
  • 不清楚如何挑选保险产品
  • 如何快速申请理赔
  • 被拒赔、被少赔怎么办
  • 其他
请选择预约的问题类型
请输入2-6位中文字符的姓名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loading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

loadingloading

预约成功!

理赔顾问将在预约成功后30分钟内与您联系,请您注意接听来电,谢谢!

热门问答

最新资讯

更多>>
在线咨询

全国理赔热线

(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

电话咨询

微信扫码快速咨询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