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曾子怡、全媒体范晶报道:为在金融机构与广大消费者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现在开始,不论你是在购买保险、银行理财,或是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拨打江南都市报《财经周刊》维权热线:17780050143 或 0791-86849687,提供线索,江南都市报《财经周刊》将与你共同维权。
案例回放:
车祸受害方诉求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2018 年 9 月 2 日 18 时 40 分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芦溪县宣风镇往宜春方向行驶至 320 国道宣风镇鹏辉加油站路段时,与从宣风镇栗湾村往 320 国道方向左转弯由刘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芦溪县交警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至芦溪县宣风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 42 天。后来,刘某某到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误工期 120 天、营养期 60 天、护理期 60 天。经查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宜春中支)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阳光财险宜春中支、李某赔偿相关费用共计 14.53 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保险公司:
同意按责任划分理赔,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庭审记录显示,被告李某辩称:对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并且,事故发生后,李某为刘某某垫付了医疗费 11026.32 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而被告阳光财险宜春中支辩称:对此次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同时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阳光财险宜春中支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 100 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是事实,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阳光财险宜春中支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刘某某主张的部分损失计算标准过高,依法应当予以核减。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阳光财险宜春中支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用。
法院: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用
芦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救济制度险种。因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阳光财险宜春中支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阳光财险宜春中支应当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阳光财险宜春中支应当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某某共计人民币 116146.43 元。因阳光财险宜春中支未提交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等证据证明其享有免赔鉴定费的权利,其主张对鉴定费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芦溪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鉴定费、诉讼费这一问题,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肖杰指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来源:凤凰网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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