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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保险百万医疗险宣传欺骗投保人被银保监会罚款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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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来源:|好险啊ID:wobaoxian」8月2日银保监会开出年内第33份罚单(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众安保险自营网络平台(官网和APP)和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

「来源: |好险啊 ID:wobaoxian」

8月2日银保监会开出年内第33份罚单( 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众安保险自营网络平台(官网和APP)和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被银保监会罚款60万,此外众安还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以及编制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各项违规累计罚款145万。

官网宣传都敢欺骗投保人,众安真的是肆无忌惮,当然敢这样做的不止众安。

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 众安被罚60万

处罚信息指出,众安财险在自营网络平台——官网和众安保险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宣传销售用语与条款或事实不符。上述自营网络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众安财险罚款30万元。

众安官网产品需扫码才能查看,或有意逃避监管

众安财险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重疾险”“600万医疗保障”的宣传销售用语与事实不符。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众安财险罚款30万元。时任众安财险总经理陈劲,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时任众安财险副总经理姜兴,作为健康险事业部分管领导,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众安财险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刘海姣,作为健康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陈劲、姜兴、刘海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罚款35万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0月31日,众安财险在某APP司机端销售“拉活宝”车主保障计划,使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A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个人轻症疾病保险条款,突破对应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

2018年11月9日至12月22日,众安财险在某APP乘客端销售重疾保障计划,使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A款)、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突破对应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众安财险罚款35万元;时任众安财险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刘海姣,作为健康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刘海姣警告并罚款7万元。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罚款50万

众安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保险理赔数据中,存在以业务结案时间代替赔款指令发出时间,拒赔案件作正常给付、协议给付案件处理,结案赔款金额为0的问题。

众安财险存在将201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部分拒赔案件作正常给付或部分给付案件处理,结案赔款金额为0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众安财险罚款50万元;时任众安财险副总经理姜兴,作为健康险事业部分管领导,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众安财险健康险事业部负责人刘海姣,作为健康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姜兴、刘海姣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违法违规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处罚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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