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主要梳理一下关于“投保提示”的相关监管要求。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印发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该通知规范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同时通过《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两个附件对投保提示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予以了细化。下面,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具体规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投保提示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同时就保险销售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要求: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为《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之一,按照以下三个方面对投保提示工作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监管规定,在展业过程中,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2.2关于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要求
监管规定,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3关于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监管从积极义务及消极义务两个维度对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在《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中,监管通过附件的形式对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基准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结合具体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投保提示书,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同时还应当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在第13号规则(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中,监管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向保险消费者提交的投保提示书……等纸质或电子文件的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并说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监管要求。”因此,各公司在制作保险提示书时,可不能仅仅照抄2009年《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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