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明宇化工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共计145名职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19年10月9日24时止。
2019年5月6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在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案外人李某的伤残鉴定为七级。2020年3月26日,李某对明宇化工公司向朝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朝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朝县劳人仲字[2020]第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明宇化工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69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82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996元,就医交通费100元,总计158,622.40元。
保险公司认为:
明宇化工公司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如果明宇化工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并能够证明已经向伤者进行了赔付,我公司同意对明宇化工公司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否则不予赔付。医疗费根据雇主责任保险约定免赔额为200元或免赔率5%,二者以高者为准。同时,我公司对受伤人员李某的七级伤残不予认可,我公司申请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另外,明宇化工公司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
关于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其公司对七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要求对案外人李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首先,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伤残鉴定的专业机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朝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李某的伤残程度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存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或理由证明存在足以反驳上述鉴定意见的情形,故保险公司要求对李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给付明宇化工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