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合同,他的结构相比其他合同来说是非常特殊的,他的合同当事人关系较复杂,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四个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投保人,即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是负有缴纳保费义务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合同的持有人,拥有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并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力,更换保险生存及身故受益人的权力(需征得补保险人的同意),变更保单、领取分红等权力。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例如,男女朋友之间不能成为对方的投保人,因为他们没有保险利益。又例如,婚姻期间夫妻互保的,离婚后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仍需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即保险合同的标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以其寿命或身体健康等作为保险标的,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成年人的话,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利获得保险金赔偿的人。受益人又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
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有权利获得如生存年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两全保险满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人。生存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但一般不可以为此二人之外的其他人。
身故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身故后,有权利获得身故保险金赔偿的人。通常既可以指定为具体的人,也可以指定为身份关系,譬如被保险人的“配偶”。在实务中,保险合同如果没有特殊指定身故受益人的,默认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故保险金将会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继承人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配继承。
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赋予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四个当事人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地位,他们享有不同的权利,也负有不同的义务。所以通过保单架构的合理设计,可以达到投保人想要的一些特定的效果,如相对的债务间隔、财富传承、税务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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