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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到底享不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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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相信大家对“著作权”都有一定的了解。“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例如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

相信大家对“著作权”都有一定的了解。“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例如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但最近一个关于保险条款的案件却引发了著作权纠纷。

“成都中院就胡某提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胡某某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公司使用的《中国人保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不构成对胡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大家可能会有点疑惑,保险条款也属于作品吗?如果保险条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话,会引起哪些问题呢?

案件回顾

胡某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从业人员。

2018年3月27日,胡某向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相应的证书。

2018年10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备案了《中国人保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并开始经营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业务。此事引起了胡某的注意。

胡某将两份涉案保险条款进行比对,他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条款抄袭了他所拟定的条款,随后他将中国人保及中国人保成都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40万元。

对于胡某的起诉,中国人保及中国人保成都公司会承认吗?当然不会。

他们辩称,胡某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属于合同条款,是依据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非独创,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据此驳回了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某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结果显而易见:维持原判。

聊聊看法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知道,保险条例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这里面的依据是什么呢?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源于作者的独立构思与创作,并且要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能够体现作者个性或者独特性,“独”与“创”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个劳动成果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可以这么评判:

1、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模仿已有作品的结果;

2、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作性,即创新,而非简单的复制、摹写或材料的汇集。

而今天所讲的案件的在案证据表明,胡某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既不符合“独”的特性,又不符合“创”的要求。

我们都知道,保险条款属于合同文本,那么除了保险条款外,其他合同文本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答案是不。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富毅表示:

合同文本之所以不宜被认定为作品,主要原因在于避免对思想的垄断。如果允许起草在先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此后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就不能自由使用相同的思维,这样的话就是将思想作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形成了思想垄断,势必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正常的产业与贸易秩序,最终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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