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丰区的曾女士反映,
她们在原广丰县工商局上过一段时间班,
当时单位并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
现在她们要求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为她们办理社保补缴手续,
但却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曾女士在1989年通过内招
成为了原广丰县工商局的一位协管员,
1999年被解聘离职。
在曾女士上班期间,
原广丰县工商局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保。
近日,
曾女士从以前的同事那里得知,
1995年之后到1999年离职之前
这段时间的社保可以办理补缴。
在接到曾女士等人的投诉以后,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安排人员到广丰区人社局进行了了解。 得到的回复是,可以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的办法来处理,由个人进行补缴。
根据赣人社发【2013】58号文的相关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江西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的基本职工养老保险。
但是,
对这个补缴办法
曾女士并没有接受。
曾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位
曾在广丰区某事业单位供职人员
的缴费记录,
她是通过供职单位办理的社保补缴手续,
补缴所需的费用
和曾女士他们
每年7260元的标准相差很大。
对此,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俞圣华表示,“他们也是按照广丰区人社局的业务指导处理的。”
广丰县市场监管局表示
无法为曾女士等人按单位职工来缴费。
那么,
曾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记者来到了广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了解情况。
相关负责人表示 , 曾女士符合赣人社发【2013】58号文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此规定办理个人补缴手续。
但2019年,江西省办公厅也下发了一份文件: 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未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的,企业和职工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原始材料的,按规定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因此,
像曾女士他们的情况,
完全可以要求
原单位按照这个文件政策,
为他们办理社保补缴手续。
广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祝天海告诉记者,
“这一新政策个人是无法办理的,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
那么,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
为什么没有给曾女士他们办理补缴呢?
俞圣华回复,
“单位从目前按情况看,哪有钱交?
当时领导决定,
如果是个人参保,
作为单位来说牵头把这个事办了。
但如果是按照他们的诉求,
单位没那么多钱。”
得到这样的回复后,
曾女士很失望。
她表示
自己会继续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来源:我的上饶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