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为了关爱未出生的孙子、孙女,奶奶到保险公司以未出生的孙子女名义购买了保险,孙子女出生后,奶奶足足缴纳 18 年保费,可孩子长大申请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不符合投保条件,拒绝给付。
网络配图
多年前,杨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每月交纳保费 150 元,保险金额 88016 元。近日,保险期限届满,杨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理由是杨女士投保时,编写了被保险人姓名,不符合投保条件,故不能给付保险金。杨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我省法院。
杨女士当年是经保险业务员推销后购买的子女教育婚嫁保险,被保险人为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因当时杨女士尚没有孙子女,便在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编造了一个孙子女的姓名先行投保。
保险证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姓名为高某权,性别为男,出生日期为 1997 年 4 月。2001 年 1 月 1 日,杨女士的孙女高某颖出生。杨女士按约定,交纳了 18 年的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在投保时其孙子女尚未出生,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等信息均不真实,在当时的情况下,杨女士并不具备投保条件,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不应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为杨女士办理案涉保险。
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于 3 日内给付杨女士保险金 88016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以杨女士不符合投保条件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编辑 李洪霜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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