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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车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合理?法官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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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张三在某电子企业工作,该企业有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为五十万,公司付完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很快签发了保单。其中免责条款有一条是这样写的:被保险人在醉酒

案情:张三在某电子企业工作,该企业有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为五十万,公司付完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很快签发了保单。其中免责条款有一条是这样写的: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品、乃至毒品影响的时候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张三就是在一次酒后不幸遭遇了意外,某天晚间十点,和朋友聚完餐的张三搭乘李四驾驶的摩托车回家,不料途中遭遇车祸,两人均抢救无效身亡,法医鉴定报告显示,两人都处于醉酒状态,张三血液的乙醇浓度达199mg/100ml,要知道大于等于80mg/100ml就构成酒驾了;致使张三死亡的直接原因则是头部遭受撞击导致的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

而后张三的家人处理完后事找到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张三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受酒精管制药品等影响期间发生意外,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关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告知投保人,并且在合同或保险单等凭证上进行强调与提升,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涉案保险公司表示,签订保单时他们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也在阅读和了解相关条款后签字盖章。

对此张三的家人坚持,尽管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张三的死亡并不是因为醉酒,而是车祸,直接死因是脑颅损伤失血休克;且他本人只是乘客不是驾驶员。双方无法就理赔达成一致,最后张三的家人选择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究竟合理吗?看看法官解答: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在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原告即受益人的解释。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对可能存在争议又合同相对方重要权益的条款应该进行完整的说明,避免因此发生争议,切实保障担保人的正当权益。

从这一角度出发,被告主张的免责条款显然不能按照“只要在醉酒期间出现意外,无论致使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如何都能免责”去理解。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保险近因原则——在发生的保险事故中,如果导致事故的决定性原因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被告理应履行理赔条款,不过张三明知李四醉酒仍旧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对于意外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据此可以相应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担负70%保险责任。你们对这一判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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