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0号)。经查明,万达信息(300168)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史一兵指使相关主体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万达信息出现以下情形。对史一兵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史一兵作为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饶律师初步判断,至前买入万达信息(300168)股票,且在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饶为为律师证券维权团队继续向万达信息(300168)投资者开放索赔征集报名,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办理相关索赔事宜。如果投资者不准备起诉,万达信息(300168)后期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原件1份(就近找公证处办理)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原件(注意: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全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号码等信息);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明细对账单》或《资金对账单》原件(注意:应包含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股票名称或代码、交易时间、交易类型(证券买入/卖出)、成交价格、交易数量、成交金额、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一直打印到现在)、佣金、印花税等12项信息);
您可以到访本律师事务所递交证据材料,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证据材料并审核后,会将相关委托文件、诉讼文书等材料发送给您,待您签字并按手印后请邮寄给我们,邮寄地址如下。
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
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
饶为为股票索赔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1020141097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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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为为律师会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获取更多资讯可关注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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