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条新闻是,大妈花20万给儿子买保险,竟要等儿子99岁才能取出。
原来是在大妈签的这份合同上,只有很小的字上面注明,必须要大妈的儿子到99周岁才符合取出条,但大妈签合同时没有留意,卖保险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所以大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离谱的合同。
其实大妈签的保险合同就是民法上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事实上,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除此之外,提供条款方如果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另一方的责任、限制另一方的主要权利的话,就算提供方尽到提示义务,这样的条款最后也是无效的。
如果真的像大妈所说,关于只能在儿子九十九岁才能取出的条款,仅仅只是用很小的、难以让人注意的字注明,保险公司一方也没有进行其他的提醒。可以认定保险公司一方没有尽到通知、解释及说明的义务,大妈就可以主张得等儿子九十九岁才能取钱的条款不成立,不属于她签下的合同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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