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青的蜂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
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超过48小时,就不能视同工伤。在现实中,相关部门也会严抠48小时的规定,强调不应对其进行扩大化解释。
为什么法律会如此“死板”呢?
这是因为,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而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一种扩大保护,是对原有工伤制度的突破,如果再作扩大化解释,难免会变得宽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考虑的主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视同工伤强调的是“突发疾病”因素。可以看出,视同工伤淡化了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只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关联性,其意图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一些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形。
但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与许多职工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脱节。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景也发生了变化,48小时的规定有时候不合实际。另外,过于机械的规定很可能引发伦理风险,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要求抢救到48小时之后,亲属则倾向于放弃治疗,以获得高额度赔偿。
个人认为,应将相关内容改为“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取消了“48小时时限”的规定,但却是更加实事求是的表现。一方面,有利于尊重现实情况,避免“救或不救”的伦理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
正如人社部回应那般,“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48小时时限”到底应该怎么改,还是要最大限度回到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 王庆峰
南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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