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陈某入职新港物业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及各项目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业绩,按照合理诚信原则,新港物业公司有权调整陈某的工作岗位,陈某应当予以配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市。#调岗#
2016年2月14日,因陈某所在岗位博物馆方要求外包,新港物业公司向陈某出具《内部人员调配通知单》,将陈某从博物馆处调至名仕花园处,仍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陈某于2月14日报到。陈某称,上述《内部人员调配通知单》已收到,但其认为新港物业公司的上述调岗行为不合法。同日,新港物业公司在博物馆物业公告栏将上述通知单予以公示告知。后单位领导多次向其释明,只地点变动,不涉及任何待遇降低等侵害其权利的事宜,但陈某坚持不配合、旷工,索要赔偿金。法院、仲裁庭均认为公司处理问题妥当、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律意见
首先,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更无权以劳动者不配合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涉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其次,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性质、公司经营模式、公司发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原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陈某与新港物业公司明确约定了新港物业公司有权调整陈某的工作岗位,陈某应当予以配合。新调入的工作地点也在苏州市内,符合双方的约定;且陈某从事的工作性质、新港物业公司的经营模式本就容易调动、接受保安外包的情况,陈某自愿签署劳动合同时对此应有认知。其拒绝调配、且旷工的行为,物业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失妥当。因此,陈某无权主张赔偿金。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最后,虽然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是约定还是要合理、明确。比如,约定全国就不如约定华东、华北更明确、合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预期风险及利益也更加容易确定,后期双方的诉争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当然,也有约定“华北、北京”等不受当地法律支持的,如北京地区:若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笼统的约定为北京市或者全国,应当视为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
相对来说,华东地区倾向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之上,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毕竟,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签字有一定的预期利益、认知能力。过于偏向保护劳动者,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有事您说话,感谢关注与支持。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