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相关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
与
用人单位注册地
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
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
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有关规定执行。
只有当单位注册地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并且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的,注意这里是且的关系,两者同时满足才可以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性的法规,所以以上标准主要在异地用工时,用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对相关标准的确定规则。
二、
员工发生工伤时相关赔付标准的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八、用人单位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
,原则上应
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
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
参保地
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
参保地的规定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应当
在生产经营地
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
生产经营地
的
规定
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解析:
根据人社部的规定,当员工异地用工,发生工伤,如果
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
,便于工伤基金的赔付,肯定只能在工伤保险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赔付标准也是按照
参保地的规定
予以计算。
如果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赔付标准也是按照
生产经营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标准予以赔付。
三、以上规定的不妥之处
实践中,由于用工情形的多样化,比如用人单位将员工外派至偏远地区,且未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合同履行地(生产经营地)相应赔偿标准远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且员工住所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工伤治疗、康复也均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此时如果机械性的适用以上规定,似乎无法保障到受伤职工合法权益。
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定义跟性质为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的一次性赔偿。
依据上述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于员工住所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致,关于
工伤的后续治疗、康复以及就业也均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治疗、康复、就业地标准予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似乎更具有合理性。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